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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逃费349次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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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抓住的犯罪嫌疑人彭某。图/受访者提供

    一辆大客车正通过常德澧县高速收费站ETC通道时,后面一辆小轿车突然“蹭”了过来,和大客车“紧紧相贴”。大客车通过后,栏杆还来不及完全放下,这辆小轿车就跟着大客车,毫不停留地驶出了高速收费站……

    凭借着这一“蹭”,网约车司机彭某一年多时间里,逃费349次。而就在他忙于利用这一“蹭”省钱时,澧澹派出所关注上了这辆“搭便车”的神秘小车。

    高速路上的ETC(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可以节约缴费时间,方便了很多车主。和人工缴费通道一样,ETC也是一杆一车,只是没有人工监管。而这一点,却让人察觉到了“商机”,他们开车时紧跟前车,利用收费杆抬起放行的短暂时间,一“蹭”而过。

    近日,常德澧县公安局澧澹派出所成功侦破一起利用高速ETC通道跟车逃费的盗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彭某。据了解,一年多的时间里,彭某利用ETC这一“空当”,共逃费349次,累计逃掉高速费1万多元。目前,彭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澧县警方介绍,这是常德市首例高速逃费盗窃案。

    神秘车辆只见进站不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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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中旬,常德澧县高速收费站向澧县公安局澧澹派出所移送一起高速逃费案。工作人员称,在工作期间发现一辆牌照为湘J8J0**的小轿车只有进ETC的记录,没有出ETC的记录。在对该车进行调查后发现,该车系在过收费站时以紧跟前车的方式偷逃过路费。


    澧澹派出所民警对该案进一步侦查后,发现该车经常往返于常德、澧县之间,2017年至今,有数百次往返常德、澧县的轨迹。


    随即,民警对该车展开追踪,但在接下来的调查期间,却始终未发现该车出现。民警分析,该车长期且频繁往返常德、澧县,必定存在往返刚需的客观条件,而一段时间内没有通行记录,必定另有端倪。之后,民警通过对涉案车辆车号牌以外的其它特征辨认,比照近期澧县高速收费站的大量过卡车辆,最终发现重要线索。


    原来,犯罪嫌疑人上高速前是一套车牌,上去后,司机又会将该车辆号牌更改为湘JR58**,从而逃避监控追踪。


    长期尾随“蹭”ETC,逃掉上万元


    再次锁定该车后,澧澹派出所所长梁兵、教导员王焕东立即部署了对该车的抓捕行动。


    9月6日,当嫌疑车辆再次驶入澧县高速收费站时,被早已守候附近的澧澹派出所民警成功拦截,当场将犯罪嫌疑人彭某抓获归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彭某(男,49岁,津市人)如实交代了自己偷逃高速过路费的盗窃事实。


    民警介绍,彭某平时的主要工作是驾驶小车跑澧县至常德的网约车业务,为节省开支,就耍起了“小聪明”,在通过ETC收费卡口时,故意尾随在大客车或者其它车辆后面,利用收费杆抬杆放行的时间差,蒙混过关,以此偷逃过路费。


    据统计,自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彭某共逃费349次,逃掉高速费共计1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彭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律师说法


    秘密占有收费方财产,符合盗窃罪


    不法利用ETC收费杆落下比较缓慢的空当,尾随前车快速闯行,逃避收费。这种抱以侥幸心理的偷逃过路费行为为什么会涉嫌盗窃罪?


    对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远泽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彭某多次利用ETC收费杆落下比较缓慢的空当,尾随前车快速闯行,在他人未发现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的方式将本应属于收费方的财产性利益占为己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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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彭某的行为为何不构成诈骗罪?曹远泽解释,因为构成诈骗罪必须要有诈骗行为,这种行为要能够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且被害人基于其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财物,最终财物遭受损失。而ETC是收费机器,并非自然人,在法律上,机器不可能产生错误认识,不是诈骗罪的被害主体。

    本报记者宋凯欣实习生罗钰涵通讯员唐立君常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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