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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姐妹家中遇害,物业该不该担责

2017年4月3日凌晨,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某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杀人案。周某娟和姐姐被男友宋某用水果刀杀害。湘潭法院一审以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近日,死者家属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认为小区物业在当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宋某系小区常住人口,与周某娟系同居关系,宋某的侵权行为及侵权地点已超出物业公司的防范、制止管理范围。


    本报记者周凌如湘潭报道


    透过窗户看着同居女友与陌生男子拥抱,宋某难掩怒火,他疯狂地打砸门窗,惹来警察和物业。经过警察和物业劝解,宋某假装离开,之后又再次上门,将屋内的女友与女友姐姐捅死。


    这起两年前发生在湘潭九华经济开发区某小区的案子,法院一审以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近日,事件又有新进展,因认为小区物业在当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死者家属将物业诉至湘潭雨湖区法院,索赔15万元。


    躲小区“捉奸”被警察和物业劝离


    与前妻离婚后,2016年4月宋某通过同学聚会认识了周某娟,二人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周某娟与丈夫离婚。2017年初,二人在湘潭九华经济开发区某小区周某娟的新居同居。然而,之后宋某与周某娟常因为经济问题闹矛盾。


    2017年3月开始,宋某怀疑周某娟“出轨”。为了求证,2017年4月2日20时许,宋某骗周某娟称其身在姜畲镇,实则躲到周某娟新居附近监视。4月2日22时40分左右,周某娟将交友软件上认识的男性朋友邓某带回家,二人在客厅拥抱,而后进入卧室。这一切被宋某透过窗户看到。


    湘潭中院的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看到两人举止亲密,宋某怒不可遏,用弹弓弹射周某娟卧室玻璃窗,并扬言要将周某娟杀死,之后又跑到周某娟家门口喊门。周某娟不肯开门,宋某砸坏了防盗门锁(门未打开)。周某娟与宋某都报了警。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响水派出所民警23时12分赶到现场,在物业工作人员和周某娟姐夫李某的协助下,23时55分将宋某劝离。


    受指责后杀死女友姐妹


    实际上,宋某没有离开。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4月3日零时许,宋某假意离开现场,绕至周某娟家阳台一侧暗中观察。凌晨1时许,宋某发现周某娟雇锁匠将锁打开,立即返回周某娟家。宋某以为邓某系围观邻居,邓某趁机离开。宋某没找到“偷情”男子,遂持钢管打砸周某娟家中财物泄愤,并与周某娟激烈争吵。


    随后,周某娟的二姐周某艳赶到现场,宋某带着水果刀和钢管离开。周某艳看到屋内被打砸的情况,边打扫边大声斥责宋某。坐在门口楼道上的宋某听到后,心生愤恨。


    周某艳开门倒垃圾,看到宋某还没离开,于是对宋某说“你不要在外头偷听,有本事就进来搞”。宋某被激怒了,遂推开周某艳,持水果刀冲进周某娟家中,朝周某娟胸腹部猛刺数刀。周某艳上前阻拦,宋某又对周某艳猛刺数刀。李某拉扯宋某,宋某持刀将李某拨开,划伤了李某左臂,之后宋某将刀留在现场离开。


    李某赶紧拨打110和120,医护人员赶到,确认姐妹俩已死亡。李某经救治,确认为轻伤。


    家属起诉小区物业索赔15万元


    经湘潭中院一审判决,宋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赔偿死者家属共5.9万余元,赔偿李某3.3万余元。


    近日,死者家属将小区物业诉至雨湖区法院。他们起诉称,周某娟、周某艳被强行闯入家里的宋某杀死。因宋某没有赔偿能力,湘潭市中院垫付7万元并结案。而原告的其他损失并没有得到赔偿。小区物业公司对此次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监控视频显示,宋某持凶器进入小区,物业对可疑人员没有询问,宋某在周某娟家门口及附近反复逗留无人去盘问和驱赶,也没有报警;110出警人员制止宋某第一次打砸行为后,在宋某叫嚣还要搞事的情况下,被告并没有将宋某带离小区。”他们认为,被告应当对周某娟姐妹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被告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涉案被害人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涉案侵权地点发生在被害人私人住所内,完全超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范围。”

   

   

    法院说法 物业尽到义务驳回原告诉求


    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娟、周某艳的死亡系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与被告物业公司无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知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宋某系小区常住人口,与周某娟系同居关系,宋某冲进周某娟家中将周某艳、周某娟杀害,宋某的侵权行为及侵权地点已超出物业公司的防范、制止管理范围。


    此外,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者,在宋某采取暴力行为时即时上门制止、并与公安民警一同进行劝解,直至23时50分许宋某离开现场,在民警离开现场后,物业工作人员随即离开现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已尽到勤勉、尽职义务,亦尽到了对安全隐患的警示、告知义务,对周某娟、周某艳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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