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记者 李永兰)日前,西宁市旅游局发布《关于加强外省导游在西宁市执业管理的通知》,旨在强化西宁市旅游市场监管,治理不合理低价经营顽症,打击旅游活动不守信经营行为,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即6月1日起西宁市旅行社聘用外省导游带团、A级旅游景区聘用外省导游担任讲解员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做出申请,并到青海省旅发委人事处面试,同时,向西宁市旅游局备案。逾期未报的,将根据《导游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依照《导游管理办法》规定,导游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连续执业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西宁市将进一步加大对跨省区执业导游(含跨省区自由执业导游)在我市执业的检查力度,通过日常执法检查、电子行程单等途径加强监管,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导游进行处罚。
《通知》要求,西宁市各县区旅游局要负起外省导游在西宁市执业的主体责任,加强本地区外省导游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旅行社和A级旅游景区的宣传工作,督促本地区旅行社和A级旅游景区聘用正规导游,开展外省导游在我市执业的信息备案,保证本地区旅游企业不聘用未进行备案的异地导游,市旅游局将开展督察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利,不尽责的单位要进行问责。同时,各县区要加强对导游的日常检查力度,对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行为,由各县区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罚则内容和《旅游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依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