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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负债”,病灶其实是“虚假诉讼”

来源:新京报 第三只眼
  离婚“被负债”不能全怪24条,对症之药是法院严格审核夫妻共同债务的真实性。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反24条’联盟”,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前夫秘密欠了巨额债务,等离婚之后,自己被告上法庭,才发现自己“被负债”,于是全国近百名女子组成了“‘反24条’联盟”,把矛头指向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这笔负债属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等例外情形。
  一名女子(也可能是男子)在结束了一段婚姻之后,以为可以重新开始生活,突然发现前配偶偷偷欠下动辄上百万的巨额债务,需要由自己偿还一半,其愤怒可想而知,但是,全应怪到24条头上吗?
  2003年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将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以上位法《婚姻法》“夫妻共有财产”为依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债权。试想,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得的债务,不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配偶可以把借来的钱款轻易转移掉并且离婚,然后表示这是对方的债务,自己不用承担,这显然也会造成另一种不公平。
  问题并不是只有受害女性强调的“被负债”的一面,还有夫妻之外第三人债权的安全性,还有夫妻合谋逃债的可能性。
  其实,让这些女性“被负债”的主要问题是“虚假诉讼”,很多“被负债”就是前配偶和第三人设的局,通过虚假诉讼以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真正的对症之药是法院严格审核夫妻共同债务的真实性,并强化相应的证据标准、举证责任。
  近年来,不少法院已经有了应对之策,比如去年广东省高法判决的“李少华与蔡毅、张琛民间借贷纠纷案”,就认定了“被负债”的无效性。
  首先,要强化证据链的完整性,仅有欠条尚不能确立债权债务关系,还需要有转账凭证、借款用途等,对配偶一方向他人借款的必要性、紧迫性应作出合理说明,防止“作局”。
  其次,强化债权人的补强证据责任。当出借人与借款人对借贷一致认可,但借款人配偶提出异议时,出借人(原告)负有进一步举证的责任,应提交补强证据以佐证借贷事实的发生。
  此外,法官还应结合借款的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并结合生活经验,对是否属于虚假诉讼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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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者,平之如水”,当然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包括夫妻一方的财产权,也包括第三人的债权。24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负债”,这个大原则应该肯定,关键是要落实相应的证据标准,严厉打击虚假诉讼。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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