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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成果算科研成果,是评价体系的创新吗?

新京报 一言为定
  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自有其社会价值,但不应该随意纳入“科研成果”之中。
  浙江大学颁布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核心内容是“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学校科研成果统计、各类晋升评聘和评奖评优范围……”并提出了一些标准,比如“微信公众号刊发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10万”等。
  这是国内高校首次将媒体和网络的优秀传播成果上升为学术认定体系。此举在网络上引发强烈反响。尽管很多人对该政策的一些具体细节并不认同,但他们也认为浙大此举,对打破长期以来的高校评价体系的僵化取向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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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不符合学术规范的网络文化成果算得上科研成果吗?尤其对于那些阅读数10万加的网络文化成果,学校如何验证其真实性,以及如何确保其学术性?
  学术研究,是指遵循学术规律进行的知识创新工作,它要遵循严格的科学方法,接受学术共同体的检验。学术研究与其他工作的界限不可轻易混淆,如果我们把非学术性的东西认定为科研成果,那不是评价体系的创新,而是人为的制造混乱,损害学术评价的严肃性。
  科研成果当然可以通过网络发表,或许,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的网络出版还是一个发展方向。但是,尽管出版介质、渠道改变了,作为学术出版,其发表环节的审核、发表后的评价,仍须由学术共同体按照严格的学术标准进行。
  必须要看到,浙江大学《认定办法》中所列网络媒体,大部分都不是学术机构所属,也不以发表学术作品为主要目标。这些网络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可能有些的确是“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但更多的未必是学术研究的成果。这些作品自有其社会价值,但绝不应该随意纳入“科研成果”之中。
  而把阅读量等作为评价标准,就更显得不够严肃了。且不说,网络阅读量存在大量造假的可能,更主要的是,学术研究成果绝大多数内容深奥艰涩,只能是小众阅读,大阅读量自然也不是学术研究的追求。当然,对已有的科研成果,记者写成科技报道,科普作家写成科普文章,会唤起大众兴趣,但是,科技报道、科普文章质量评价,应该形成单独的评价标准,不宜与学术论文评价体系混同。
  鉴于高校教师除了从事学术研究之外,还要从事教学工作、参与知识普及等社会公共生活。因此,高校应形成一个包括学术评价、教学评价、其他评价在内的综合评价体系。不同的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就科研、教学以及其他工作考虑不同权重。就当下中国高校来说,制订种种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鼓励教师在教学及其他工作中多投入精力,很有必要。
  综合评价中可以降低科研所占的权重,但这不意味着应该降低学术评价的水准,把根本不属于科研成果的东西纳入科研成果,这样做,属自乱体制。科研、教学以及其他工作紧密相关,但毕竟彼此有别,各自有着不同的规律,彼此也不能相互取代。我们只有尊重这些工作各自不同的规律,形成不同的评价标准,才能有助于完善高校综合评价体系,形成科研、教学以及其他工作彼此相得益彰的局面。
  □王天定(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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